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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吃饭付钱,天经地义。
可社会上强吃“霸王餐”的事却依然时有发生,
近日,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年说起。年,刘某与青海一家单位签订《食堂租赁合同》,约定单位将食堂承包给刘某经营管理,并为单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餐饮费,租期为一年。年年初合同到期,因合作融洽,双方决定续签合同,期限5年。按照合同约定,刘某租赁的职工食堂主要是为单位的员工提供就餐服务。双方约定认可的就餐消费方式为刷卡和打白条。
可是,5年过去了,该单位却一直不按约定支付就餐费用,共欠下10余万元的饭钱。无奈之余,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单位告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根据合同约定为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此案中,单位职工以刷卡就餐方式消费元;对于打白条消费的部分,经被告核实认可消费数额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刘某就餐费及公证费10余万元。
法官提醒:吃“霸王餐”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法,导致责任人社会信誉降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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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进芳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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