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8日,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期召开"降低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拟将西宁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每月每平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5.77元下4.93元,调为每月每平米下调0.84元。听证会上,来自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经营企业等参加人员对于西宁市发改委提出的初审意见表示一致同意。
价格下调有原因年9月,国家发改委下发文件两次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截至目前,西宁市对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的调价要求均未执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中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的规定,和上两次未执行到位的上调价格0.41元/立方米冲减后,经过测算,西宁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应下调0.29元/立方米。
据此,此次西宁市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原1.60元下调至1.31元,每立方米下调0.29元,下调幅度为18.13%。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下调后,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西宁市将对集中供暖价格同步调整。
居民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标准的依据为保证本次调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西宁市发改委决定由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集中供暖企业三年来的供暖成本做一评估,特委托青海保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西宁市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物业集中供暖企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定西宁市四家物业供暖企业8个小区,分别对其至年三个供暖期的实际供暖成本展开了详实的调研。根据实际供暖期耗用天然气费用、供暖面积分别测算,最终得出的调查结论是,即: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0.10元,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相应调整0.29元。
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后的标准1.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
根据青海保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暖成本调查依据,经测算,集中供暖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下调0.29元,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相应下调0.84元。本次集中供暖价格的调整只是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9元的部分,对其它供暖成本不予考虑。具体供暖价格调整标准,由现行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每月每平方米下调0.84元,供暖价格下调幅度为14.56%。
居民集中供暖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2.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
下调后对于混合供暖的非居民用户的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至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
非居民集中供暖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高层、小高层(含居民、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在每月每平方米4.93元的基础上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调整后产生的价差怎么办西宁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执行时间年1月1日,1月1日前仍按现行标准收取,1月1日以后按听证会审议结果并报经西宁市政府同意后,按新标准执行。供暖企业对已收取的至年度集中供暖费用,将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取暖费等方式,充分尊重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予以解决。
调整后减轻了居民生活负担
未下调前,西宁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根据《西宁市统计年鉴》相关统计数据,西宁市目前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4人,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为28.80平方米,以每户84.67平方米平均居住面积(2.94人×28.8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每个供暖期需支出费用为.28元(5.77元×84.67平方米×6个月);调整后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以每户84.67平方米住房面积为基数计算,每个供暖期住户需支出总费用为.54元(84.67×4.93元×6个月),与调价前供暖价格相比,每户每个供暖期少支出费用.74元(.28元-.54元),每月每户少支出71.12元,减轻了居民的生活负担。
------以上消息来自西海都市报
来自西宁晚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于年1月8日召开了西宁市降低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该委正式下发《关于降低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明确: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该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5.77元降低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供暖价格下调幅度为14.56%;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
●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以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
●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格〔〕号)文件停止执行。
●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降低后,-年度采暖期多缴的取暖费,在充分尊重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冲减取暖费等方式,由供暖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
●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转载自西宁晚报、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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