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2号)和《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青生发〔〕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建筑施工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规定限值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由城东区西和高速、京藏高速,城北区宁大高速、海湖大道、京藏高速向西延伸至西和高速交汇处,城西区西和高速、凤凰山路、宁贵高速,城中区宁贵高速、兴业路、锦川大道、庄和路、奉青路、新城大道、南京路、南川东路组成的封闭区域。 三、低排放控制区实施时间 每年3月—11月期间,控制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其余时间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 四、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排放污染物须达到相关标准的排放要求,并持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稳定达标; (四)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同时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六)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执行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五、法律责任 低排放控制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年6月24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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