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1号)和省政府《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的总体要求,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现、树立、宣传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的企业,经省文明办、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企业信用协会、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促进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企业内开展“信用与社会责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倡导我省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积极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发挥示范单位和个人的示范带动效应,分享企业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让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得公平、公正的社会评价、美誉及信任;促进我省广大企业守信守法,诚信承诺,为信用体系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力量。
二、创建标准
(一)“信用与社会责任”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运营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社会反响好,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2对社会责任有明确的理念,并能身体力行,榜样作用好,能够自觉把企业发展和驻地发展结合起来,把企业效益增长与带动多数人富裕结合起来;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提供绿色产品,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安全、放心;
4企业对员工负责,以人为本,尊重员工,依法维护员工的各项权益,职工满意度高,单位内部和谐积极向上;
5企业对环保负责,重视节能减排,环保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6企业依法纳税,能足额交纳各项税款,无不良记录;
7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经营异常记录,无相关部门行政惩罚记录;对外未发生重大欠款问题,没有恶意逃避债务问题,银行、税务评级良好;对内有严格财务风险管理,应收账款到账率高;
8企业积极主动参加抗震救灾、扶贫助困、助学、助孤、助残、助医、助老等社会公益活动;热心为社会上的困难群体、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带头为希望工程等公益组织或受灾地区、个人捐款捐物;
9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信用与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注重企业文化建设,重视企业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培训;
3在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4有良好的公众形象,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5对社会、员工、环保负责,有良好信用记录;
6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希望工程、社会慈善、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三、创建活动领导机构
省文明办、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企业信用协会和省社会责任促进会各抽出一名领导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活动开展相关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联络员,专门负责创建活动工作开展,并及时联系、互通信息,按时向活动领导小组汇报活动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联络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企业信用协会秘书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以及企业的报名、调查、初审、公示及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示范单位的复审、考察、认定、表彰等工作。
四、协办单位
为广泛宣传示范单位和企业家的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的宣传效果,邀请青海广播电视台、青海日报社、省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西海都市报、西宁晚报为创建单位协办单位。
五、创建实施
(一)报名阶段(4月30日—7月31日)。各企业和个人按照标准,认真填写青海省首届“信用与社会责任”示范单位和个人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于7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创建活动办公室(表格可复印,过期无效)。
(二)考察阶段(8月1日—9月30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创建标准,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资料进行初审,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集中组织考察,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和企业家材料提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标准进行认真审核考察,研究确定“信用与社会责任”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和“信用与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考察对象,之后进行跟踪考察,根据考察结果进一步进行确定。
(三)公示阶段(10月8日—10月15日)
将活动创建领导小组确定的创建示范单位和企业家名单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宣传表彰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活动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认定出“信用与社会责任”示范单位和“信用与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示范单位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并予以表彰。
(五)此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方式
—传真:
联系人:娄恒义田文
电子邮箱:xy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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