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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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各自主缴存户: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本汇缴年度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二、本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本汇缴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元/月(注:1.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年,月平均工资为元;2.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四、职工缴存额及单位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选择四舍五入或见分进元方式计算(只能选其中之一)。

五、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持调整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一式两份及工资表一份到中心归集业务受理点审核,审核后缴存单位登录西宁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持调整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一式两份、工资表一份及电子版《月缴存额调整模板》到归集业务受理点审核办理。

六、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如实填写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七、自主缴存户本汇缴年度月缴存额范围为元-元,请各自主缴存户通过智能手机进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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