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在西宁制造冰毒,3人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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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姜某、郭某三人涉嫌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郭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姜某共同出资从省外购买毒品冰毒,并指使被告人郭某在西宁租赁房屋一套。同年4月24日,赵某将从姜某处筹集的毒资交给郭某,25日,郭某将毒资元转入省外的苟某(另案处理)的账户。26日,郭某租赁一辆大众车,在赵某的安排下驾驶该车辆前往省外,从苟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因苟某仅能提供冰毒半成品(液体),赵某电话告知姜某后,让郭某将冰毒半成品带回西宁并自行制造。

同年5月12日,郭某由省外返回西宁市并将带回的冰毒半成品、麻古及制毒工具交给赵某。在郭某所租房屋内,苟某通过手机视频通话指导赵某、郭某制造冰毒,因缺少相关原料无法完成。赵某再次指使郭某驾驶车辆前往省外退还冰毒半成品。公安机关在甘肃省兰州南高速服务区,将郭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排发现疑似冰毒半成品一杯(.4克),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相关制毒工具。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并在租住室内查获疑似毒品物9.1克。5月18日将姜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送检检材.01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姜某、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姜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大家都在看西宁新一届四大班子亮相西宁市教育局发布紧急通知海北州柴达尔煤矿发生冒顶事故王建军信长星第一时间作出要求指挥救援

西宁晚报记者:李雪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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