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西宁市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审议并原则通过。
为认真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临时救助金将于12月底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据了解,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时提出的“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着力筑牢幸福西宁的社会基石”的工作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帮扶”要求,重点针对全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特殊困难家庭在今冬明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力求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切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关怀,促进社会和谐,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将都将在救助金发放范围内。
发放标准为:
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报销、帮困、救助措施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当年累计自付医药费元以下的,救助-元,自付医药费-元的,救助-元,个人自付医药费元以上的,救助-元;
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保险、救助等措施后,个人损失元以下的,救助-元,个人损失-元的,救助-元,个人损失元以上的,救助-元;
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困难,经各种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救助-元;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元;
对于已经救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次数予以解决。
临时救助资金于年12月底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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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琼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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