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对暴力恐怖活动举报实施奖励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根据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修订),我省将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最高可获奖励50万元(对特别重要的线索不受奖励金额的限制),该奖励办法即日起实施。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工作的有效结合,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我省于近日再次修订了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本办法规定,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等线索,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市(州)、县(区、行委)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拨打“”报警电话举报;向青海省公安12短信报警平台发送短信举报;通过市(州)、县(区、行委)公安机关公布的电话、短信等方式举报;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同时,该办法明确说明,涉恐涉暴举报线索处置属涉密事项,不接受社会公众对奖励情况的查询。
此外,该办法还指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工作的有效结合,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等线索。
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市(州)、县(区、行委)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报警电话举报;
(二)向青海省公安12短信报警平台发送短信举报;
(三)通过市(州)、县(区、行委)公安机关公布的电话、短信等方式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特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避免了人员、财产重大损失,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避免了人员、财产损失,贡献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特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元,不高于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元,不高于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元、不高于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元、不高于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对特别重要的线索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第六条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举报人举报线索的受理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涉恐涉暴举报线索处置属涉密事项,不接受社会公众对奖励情况的查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必须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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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施翔
编辑:孙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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