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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法制报
(网络图片)
案起缘由
未确认安全驶入对向车道引发车祸
去年8月的一天,大飞和小兰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店铺,大飞驾驶摩托车沿城北区朝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东路公交车站驶入对向车道时,与对向由祁元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大飞和小兰受伤。经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飞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有施工作业车辆时未确认安全便驶入对向车道,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某公司占道施工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采取有效防护,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货车驾驶人祁元和乘车人小兰没有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左脚仍需石膏固定,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对簿公堂
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成争议焦点
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辩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大飞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合法有效,没有免赔情形的前提下,公司愿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受伤的原告小兰和被告大飞一共元。”被告祁飞辩称:“我个人为原告小兰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因为我无责任,这笔钱应当退还。”法槌落定
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根据责任划分具体金额承担问题,鉴于原告小兰与被告大飞系夫妻关系,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主张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二人费用合计元,为了方便计算,可将原告小兰医疗费.49元在该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其余.51元用于赔付伤者大飞。原告小兰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49元。被告祁飞和祁元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原告小兰须将祁飞垫付的医疗费.49元返还。剩余保险不足赔偿部分元,由被告大飞与被告某公司按70%与30%主次责任予以赔付。据此可确定被告大飞应承担份额为元,被告某公司应承担份额为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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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青海法制报
编辑:李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