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虎某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3.7万余元;被告人虎某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马某个人财产63.7万余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年8月至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虎某忠多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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