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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文件精神,3月23日,市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阶段性降低西宁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时为全力促进复工复产,尽快释放降价红利,启动市区气暖价格联动调整机制,降低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格。
据悉,市区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如下:
居民集中供暖锅炉用气价格由1.55元/立方米下调为1.3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行政事业等单位集中供暖锅炉用气价格由1.73元/立方米下调为1.5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商业用气价格由2.42元/立方米下调为2.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社会CNG加气站用气价格由2.07元/立方米下调为1.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公交CNG加气站用气价格由1.98元/立方米下调为1.7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社会车辆(含出租车)加气气价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2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工业用气价格由1.90元/立方米下调为1.6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22元。
上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为年2月22日至年6月30日;社会车辆(含出租车)加气气价执行时间为年3月24日至年7月31日。
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每月每平方米5.51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87元,每月每平方米下调0.64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
机关事业等单位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单位与用户协商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87元基准价的10%;
写字楼和营业性商业等其他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单位与用户协商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87元基准价的30%。
按照通知要求,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降低后,—年度采暖期多缴的取暖费,在充分尊重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冲减取暖费等方式,由供暖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
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此次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执行时间为年2月22日至年4月15日。
来源:西宁晚报大家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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