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纪监委最全举报电话,这些人干这些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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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我省已将监察厅(局)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成立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为畅通监督渠道,现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及方式通告如下:

一、监督对象

(一)纪检监督对象:全省各级党组织、党员。

(二)监察对象:全省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受理事项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违反政治纪律”主要是指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等行为。“违反组织纪律”主要是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侵犯党员权利;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行为。“违反廉洁纪律”主要是指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谋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接受宴请、旅游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参与公款宴请和消费;公款旅游;违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等行为。“违反群众纪律”主要是指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在管理、服务中违规收费;在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主要是指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国企经营活动、集体三资使用等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违反考试录用工作规定;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等行为。“违反生活纪律”主要是指生活奢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等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等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等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事项,以及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环境保护问题等。以上信访事项请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三、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举报。请按照被反映人的级别和属地,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一)省纪委监委受理:对省委管理的州厅级干部、县(市、区)党委正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市(州)纪委副书记、常委,市(州)监委副主任、委员,县(市、区)政府正职等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省委工作部门,市(州)党委、纪委,省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等党组织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

(二)市(州)纪委监委受理:对市(州)党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县(市、区)纪委副书记、常委,县(市、区)监委副主任、委员,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等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市(州)党委工作部门,县(市、区)党委、纪委,市(州)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等党组织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市(州)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

(三)县(市、区)纪委监委受理:对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党委、纪委,县(市、区)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等党组织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县(市、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市、区)所管辖乡(镇、街道)及以下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

(四)乡(镇、街道)纪委受理:对乡(镇、街道)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包括站所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

四、注意事项

(一)反映中央驻青单位领导人员问题请向其上级管理单位举报,反映中央驻青单位工作人员问题请向其工作单位举报。

(二)反映问题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方式进行,提倡实名举报。来访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

(三)反映问题应明确被反映人信息(姓名、单位、地区、职务等),准确反映问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违法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违纪违法金额等),详细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录音视频等附件信息,注明举报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举报地址、电话及网址

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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