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西宁一偷越国境恶势力犯罪团伙受审

  8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并当庭宣判,对丁某、孙某、孟某海、孙某军等11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窝藏罪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6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9月,孙某攀(另案处理)委托李某平(另案处理),在西宁市成立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无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期间,孙某攀纠集丁某等多人形成固定的犯罪集团,在投放广告招揽到客户后,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格式合同,收取“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并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逾期,扣留被害人车辆,以卖车威胁被害人,索要高额逾期费、违约金。采用欺骗、恐吓、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及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8月,被告人孙某会在明知被告人孙某、孙某翔、陈某云被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下,仍伙同3名被告人,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境内的小勐拉,并在缅甸的小勐拉为孙某等三人提供隐藏的住所。年11月22日,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部将非法入境的被告人孙某等3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元,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元,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会等4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孙某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西宁晚报记者:严进芳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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