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设帮派,并自任帮主,制定了帮规,以引诱、强迫的方法让学生入帮,入帮前还要学生们“放血”以示胆量。
据了解,近日,大通县检察院对于被告人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男子瓦某某系大通县东峡镇南滩村村民,平时无正当职业,混迹于社会成立了所谓的“洪兴”帮,并自任帮主,制定了帮规,为了壮大“洪兴”帮,瓦某某让曾和自己一块上过学或同村的马某某、谢某某等人发展成员,马某某、谢某某等人又以其上学的某中学为重点,以在学校、校外受到他人欺负可以由“洪兴”帮出面为其作主为由引诱、强迫学生入帮。
年12月28日19时许,瓦某某在大通县某中学东侧的田地里,给入帮的二十多名学生训完话,拳打脚踢部分学生后,以民族中学学生郭某某、程某某、白某某、沈某某等人加入“洪兴”帮需考验加入者的胆量、不怕见血为由,将四人手臂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割伤。经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中,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另外两名被害人因伤痊愈,惧怕瓦某某报复而放弃鉴定。
通过此案,办案检察官提醒,在校的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不断发育的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自控能力都较弱,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还不强,更加容易走上歧途。因此,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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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琼通讯员:李耀华
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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