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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复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问答(十)
Q:防疫物资增产扩能项目申报需符合什么条件,需提交哪些资料?
A:符合条件:(一)在我省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二)申报项目需为生产口罩、消杀用品、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急需重点医疗物资生产线项目。
所需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及章程、主营业务情况、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年度财务报表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新建、改建或扩大产能所购置设备合同及发票(附设备清单)。(四)生产医用物品相关资质复印件(或防疫应急许可、备案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五)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项目建设实地照片等。(六)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Q:公共服务业务奖补项目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A:(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疫情期间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绩。(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三)申请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协议,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文件、合同、照片等资料。(四)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五)疫情期间服务业务数量、服务支出凭据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1月1日以来)。(六)开展服务业务客户满意度测评表(不少于10户)。(七)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Q:某企业复工复产后招用了一名退役军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A:根据《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Q:事业单位能否享受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A:不能享受。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只针对30人以下的企业,除此之外,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不在此范围内。
Q:复工复产后单位招用了一名贫困人员,并与其签订了2年的用工合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A: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Q:某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为保障防疫物资生产招用了部分临时工作人员,疫情结束后要适当减少用工人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A: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Q:单位新录用了一名残疾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A: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企业开复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问答(九)
Q:已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小型劳务派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A: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不属于湖北省境内企业,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接企业开复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问答(八)第四问)。
Q:公共服务业务奖补项目申报需满足哪些条件?
A:(一)经批准建设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平台;在青海省内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二)机构从事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疫情期间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低收费、免费公共服务。
Q:服务软件采购补贴项目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A:(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采购软件及服务的目的及效果等说明。(二)软件产品的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如软件著作权等)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三)服务软件使用情况(含安装文档及部署日志等)。(四)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Q:无抵押无担保人员能否申请到贷款?
A:按照我省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省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贷款利率,提高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的占比,各金融机构都有相关产品,可结合实际,到各营业网点咨询办理。
Q:如何保障重点项目和应急物资设施招标采购?
A: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Q:对施工项目工期、防疫经费、人工成本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A: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施工企业采取工地封闭式管理、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措施费用和人员工资上涨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列入工程造价据实结算;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上涨部分,合同约定调整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调整办法或约定不调整的,按照“5%以下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因发包方要求赶工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由发包方承担。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工期的项目,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导致的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同时,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Q:出省木材运输如何办理?
A:出省木材运输依旧采取不见面审批,申请人可在青海政务服务网上提交资料进行申报。为解决部分边远地区办事群众的实际困难,窗口工作人员进一步延伸服务,在电话咨询事项时主动将窗口工作人员的手机号告知办事群众,并且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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