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上调

●每个月每平方米4.90元调剂为5.77元

●居民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高层小高层收0.20元二次加压费

●调价后供暖服务要质价符合

●不得在规定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整体要求,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为逐渐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疏导因上游提价而构成的价格矛盾,确保我市天然气市场供应,使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趋于公道,保障百姓供暖需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拜托第三方对集中供暖企业进行本钱监审的基础上,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剂。此次我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剂自年10月15日起履行。

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已调剂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年7月份调剂了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省政府年9月9日召开的西宁等地天然气价格调剂相干事宜专题会议的安排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西宁实际,我市于年4月15日对城市居民集中供暖锅炉用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剂,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30元上调至每立方米1.60元,每立方米上调额度0.30元,上调幅度为23.08%,因此,我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的调剂势在必行。

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如何调剂

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现行每个月4.90元/平方米调剂为每个月5.77元/平方米,每个月每平方米上调0.87元,上调幅度为17.76%。

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点价管理,即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个月5.77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点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

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具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个月0.20元/平方米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调价后供暖服务要质价符合

市发展改革委9月29日下发《关于调剂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明确,本次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剂后,各供暖经营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必须到达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符合的服务。对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时间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企业在收取住户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终究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背,将依法查处。

本报:啸宇

: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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