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尘雾霾天行车,你要有备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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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受到甘肃省内沙尘天气的影响,出现了浮尘雾霾天气,给高速公路行车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小编整理的雾霾行车宝典,赶紧拿小本本记下来,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出行,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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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灯光,雾灯开启
雾霾天行车,记得开启雾灯,可以提醒后方车辆你的位置,如果在高速路行驶或者雾很浓的情况还要打开双闪灯。
切忌,雾天不要使用远光灯,因为远光灯是向上方照的,射出的光线被雾气漫反射,会在车前形成白茫茫一片,开车时反而什么都看不见了。
低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
在雾中尽量低速行驶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气温低、湿度大的时候,路面极易形成薄霜,避免紧急制动。跟车时要注意和前车的距离。一般来说,车速同能见度成正比例关系。
如能见度在米至米,车速一般不应超过60公里;能见度在50米至米,车速一般不应超过40公里;当能见度在10米左右时,车速应控制在10公里左右。如果连5米之外都不能看清楚,那么最好还是及时把车开到停车场或路边安全地带停留。
宁靠中间,不沿路边:
在大雾中,可以尽量利用残存的视距,盯住路中的分道线行驶,但一定注意不要轧线行驶,否则会车将很危险。
遇交通事故果断处置:
当雾天行车遇到交通事故,如果能第一时间撤离现场,一定要及时撤离事故现场
因为雾天视线较差,后方车辆很容易对事故车辆和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如果无法撤离现场,应该开启双闪指示灯和车辆示宽灯,并放置警示标志提醒来往车辆。
动用一切装备除掉车内雾气:
也许细心的车主会发现,外界一有雾生产,车内也就产生了雾气,因此在形成的时候最好开启后窗除雾、后视镜除雾功能,并将出风口朝向前风挡,动用一切办法降低车内雾气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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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行车总结来看就一个字“慢”,雾霾天气导致驾驶时视线极差,为了我们的安全,请一定要谨慎驾驶!
二、太幸运了!青海一女彩民拿下五百万元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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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双色球第期又一次出现井喷式中奖,全国中出一等奖31注,单注奖金为万余元。我省一彩民凭借10元自选票精准拿下1注一等奖,这也是我省继上一位百万女彩民后又一位女彩民拿下百万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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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姑娘你在哪?湟中这位88岁老人在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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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住院时,一位陌生的姑娘帮助了他,希望能通过西海都市报找到热心的姑娘。”11月25日,西海都市报新闻热线接到湟中村民贾先生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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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
贾先生的父亲今年88岁,几天医院住院。11月24日15时左右,贾先生和父亲从住院部16楼乘坐电梯下楼准备出院。电梯内,贾老先生因病情伤心流泪,一旁的一位姑娘看到后,不知怎么回事也不禁流下了眼泪。
“刚开始,我也觉得有点奇怪,姑娘说她看到我父亲,想起了她的爷爷。”贾先生说,准备出电梯的时候,因他提了很多东西,不方便搀扶父亲,那位姑娘便上前扶着父亲走出了电梯,医院大厅寒暄了几句。
贾先生说,老人因为动完手术不久,身体不方便走动。聊天中,那位姑娘知道父亲没有大碍后才离开。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姑娘离开没多久后,又回到了大厅,还给老人塞了元现金。
“当时,我急忙谢绝,可是姑娘说是自己的一点心意,让父亲买点东西,希望父亲能收下,然后匆匆离开了。”贾先生说,事后,他本想好好感谢一下姑娘,可自己一心想着出院的事儿,不知道姑娘是从几楼乘坐的电梯,也不知道姑娘的姓名和电话,只知道姑娘是过肩长发。
贾先生希望能通过西海都市报社表扬一下热心姑娘,同时也希望能通过报社找到她,跟她当面说一声感谢。“我们是湟中县田家寨镇丹麻村的农民,不太会说话,父亲也一直说姑娘很热心,很惦记她,希望能找到她。”贾先生说。
四、南绕城路段平安西柳湾枢纽互通匝道封闭施工6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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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西和)高速南绕城路段平安西柳湾枢纽互通匝道封闭施工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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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宁夫妻二人取钱,发现ATM机里有一沓百元大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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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和邢璐夫妻二人到银行取钱,两人走到ATM机前时发现,存款槽里有一沓百元大钞,夫妻二人将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毫不犹豫的拿走了,但也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代价。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鑫、邢璐单处罚金各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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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存款机里“捡漏”:
7月18日12时许,陈鑫和邢璐两人带着孩子去吃饭,走到楼下才发现没带现金,于是就到附近银行取钱。
当邢璐准备将自己的储蓄卡插入ATM机时,发现卡插不进去。此时,她看到ATM机的屏幕上显示“请取回您的钞票”的字样,而且ATM机的存取钞是开启状态,里面还有一沓百元大钞,邢璐脑子一懵,等缓过神来后,她问丈夫陈鑫能不能拿,陈鑫说:“应该没事儿吧。”于是,邢璐就将ATM机里的钱拿走了。
此时,去银行柜台换取ATM机无法识别的钱的陆明回来时看到陈鑫和邢璐从他使用的ATM机前离开,于是追上前去问有没有看见他插入ATM机里的银行卡,陈鑫和邢璐并没有如实相告,于是陆明又回到了前面使用的ATM机前,此时,操作时间已到,ATM机将银行卡退了出来。
陆明将银行卡重新插入ATM机进行查询,他之前放入存钞口的4元钱并没有存到卡里。于是,陆明找银行工作人员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钱就是被刚才他看见的陈鑫和邢璐拿走的。陆明立即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报案。
夫妻被判罚金刑:
接到陆明报案后,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于7月19日依法立案侦查。办案民警将陈、邢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二人对其从ATM机里拿走陆明4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月17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盗窃罪向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提起公诉。城西区法院于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陈、邢二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退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鑫、邢璐单处罚金各0元。
法律链接: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财产性惩罚方式,共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复合式四种适用方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本案中陈、邢二人所触犯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则根据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本案中,陈、邢二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将赃款及时退还被害人,并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也小。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治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法院认为适用罚金刑更能达到教育目的。
目前,两人已将所盗赃款如数交还被害人陆明,并已将罚金全数缴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此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以为这种行为是拾得遗忘物,并不构成盗窃。
陈鑫和邢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陆明占有的财物。虽然陆明暂时离开取款机去银行柜台换取ATM机无法识别的钱,但是财物还在其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内,这笔钱事实上还是属于陆明占有,在被害人陆明不知情的情况下,陈鑫和邢璐将钱取走,故陈鑫和邢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记者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操作ATM机时一定要按提示进行,确保存款、取款程序全部完成并取回银行卡后再离开,在公共场所也要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不给“捡漏者”可乘之机。
六、血的教训!年青海十起典型交通事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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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青海省公安厅的工作要求和“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的安排部署,交警总队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大警示活动。通过采取典型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案例的教育警示,加大交通隐患和重点违法的曝光力度,积极倡导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主动防护意识。促使重点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安全协同共治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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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中“1?25”交通事故
事情经过:年1月25日5时13分许,驾驶人梁某某驾驶浙GK****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仑路“昆仑大道号”路灯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龙升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驾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ml)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醉酒驾驶危害大,害人害己不可为”,“超速行驶图刺激,制动不及成悲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西和高速公路“2?8”事故
事故经过:年2月8日,驾驶人财某某驾驶青A*****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和高速公路多鲁匝道逆向行驶,9时30分许,当车辆逆向行驶至西和高速公路49KM(多鲁匝道出口)处时,与驾驶人孟晓某驾驶的甘A*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财某某酒后在高速公路逆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
事故教训: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0元。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共筑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海北海晏“3?6”事故
事故经过:年3月6日,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李某某驾驶青C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由刚察县热水矿区前往海晏县西海镇,8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1KM+M处时,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山西省汾阳市籍驾驶人郝某某驾驶的晋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青CB****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某及乘车人马某、姚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李某某遇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之规定。
驾驶人郝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事故教训:驾驶人在恶劣天气下驾车行驶要提高警惕,不超速行驶、按照规定行驶,驾驶车辆出行前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
西互一级公路“5?17”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年5月17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青BC****号桑塔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互一级公路由西宁驶往互助方向。23时2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互一级公路1公里+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停在交叉路口等待通行由张某某驾驶的冀T*****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青BC****号“桑塔纳”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青BC****号“桑塔纳”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蔡某某、王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当事人王某某醉酒(乙醇.2mg/ml)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东“6?19”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年6月19日17时许,西宁市城中区籍驾驶人周某某驾驶青ALQ***号小型轿车沿S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8公里+米处时,车辆驶出道路西侧翻滚,造成2名乘车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周某某弃车逃逸。
事故原因: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事故教训:驾驶车辆行经路况不熟悉路段时,要稳驾慢行,切勿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逃逸必被捉。希望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海南兴海“7?17”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年7月17日3时,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寇某某驾驶青BN****号小型轿车沿兴海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环城南路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停靠在道路南侧的藏CA****号中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青B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寇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死亡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寇某某醉酒(.9mg/ml)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勿超速行驶,提醒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海北刚察“9?26”事故
事故经过:年9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籍驾驶人余某某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刚察县驶往海晏县。7时10分许,行驶至G线公里加米处与对向行驶的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籍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青A*****号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青B*****号车驾驶人余某某及乘车人申某某、土某、优某、巴某某五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余某某因侵占对方行驶路线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车辆应遵守右侧通行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勿超速行驶,珍爱生命,警钟长鸣。
海西大柴旦“10?3”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年10月3日0时5分许,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L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柴旦镇昆源街与锡铁山路交汇处时,与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甘LZ****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景某某、乘车人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景某某醉酒(酒精含量.3mg/mL)驾驶车辆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醉酒驾驶稍有不慎将会带来惨痛的后果,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西和高速公路“10?4”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年10月4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蒙KK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和高速由西宁向平安方向行驶,12时2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公里加米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及道路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当事人刘绍平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马林德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教训:行经高速公路时,应当提前规划线路,驶出高速公路时,要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防止错过出口突然变道,影响其他车道正常通行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玉树州称多县“10?16”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年10月16日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韩某某驾驶青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宁驶往称多县方向,20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称多县城扎西路段时,由于车辆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后与前方行驶及路侧停放的11辆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韩某某重型货车驾驶经验不足,行经下坡路段时,频繁使用制动,致使车辆制动失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教训:驾驶人行经下坡路段时,要避免频繁使用制动,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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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青海日报、西宁晚报、西海都市报、西宁交警、百姓1时间等媒体,搅沫沫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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