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700万6

  为骗取他人财物,假借青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利润”为诈骗诱饵,吸引社会闲散资金,7月28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青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年7月至今的营业过程中,通过印发宣传彩页、散发传单等形式,在超出工商经营许可范围之外,未经我省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传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石材加工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菌草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没有限额,投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投资金额以月息1.2%至1.6%的高额利率返利为由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向投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高额返利、还本付息。经查实,该公司以高额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吸收投资,现该公司吸收客户的投资款无法返还投资人。截至目前,涉案受损群众约60余名,涉案金额达余万元,涉及人员广泛,涉案金额巨大。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作案周期普遍较长,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尚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王琼张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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