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西宁市公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分五章共三十九条,主要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细化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如厕不文明行为将受罚
根据《办法》,对如厕不文明行为,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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