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西宁临时停车场有大变

西宁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组织力量经过密集调研及前期大量工作,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公共临时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已经年9月17日西宁市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市缓堵保畅工作的组成部分,旨在尽可能地利用公共空间,在城市道路及道路至建筑物外墙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临时停车场怎么建

公共临时停车场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临时停车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负责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建设和监督管理,并统一制定全市公共临时停车场设置和服务标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与监督管理。

依照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缓解城市停车压力,方便车辆临时停放原则,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区,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制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个人单位均无权建设

公共临时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坏或者撤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临时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摆摊设点等活动。

临时停车场泊车须知

驾驶人在公共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泊位停放;

(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

哪些事收费管理员不能做

公共临时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文明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三)不按收费标准收费;

(四)不出具收费票据;

(五)其他违反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的行为。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调解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临时停车场怎么收费

市价格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适时对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研究和调整,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措施,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

●公共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按照“区域差别”和“分时差别”的方式,分“一类、二类、三类”设置收费标准。

●结合停车场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公共停车场收费采用逐步过渡的方式,实现智能计时收费。

●公共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资源占用费,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费由市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机构统一收缴,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费用,以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停车场管理运行、设施维护等费用,由市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收支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运钞车等特殊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临时停车场丢车怎么办

公共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者报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机动车驾驶员因过错造成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间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的;

(三)未按停车标线进行停放的;

(四)未按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擅自设置、变更、损坏或者撤除,场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摆摊设点等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西宁晚报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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